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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  (试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 (扩大)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 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 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 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 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 ,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 

( 一) 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 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 通过媒体、 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 以转发、 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 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 员、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与人形象;

() 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 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 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 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 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 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 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  (直) 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 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 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 申诉等 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

,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 一) 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 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 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 自媒体等平台, 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 ,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 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 依法依规信执业, 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 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

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 改正,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 》等行 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 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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