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通知
鲁律协〔2020〕10号
各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已于2020年7月25日 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登记表》
山东省律师协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
山东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公职律 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 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公司律师工 作证,并在我省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国有企业或者 民营企业内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考核是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下称“申请人”) 在申请社会律师 执业前, 由拟执业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组织对申请人转社会律师执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执 业纪律、律师实务等进行的专项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考核时应向拟执业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请人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申请;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申请人的公职律师工作证或公司律师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 申请人已辞职 (退休) 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 申请人原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 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律师协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申请人参加由省律 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 (下称“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 后,律师协会应当在6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方式、程序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 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重点突出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基本实务的考 核。
对申请人的考核,可单独组织进行,也可在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时合并进行。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 由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向申请人出具考核合格意见。考核不 合格的,可以于30日后再次申请考核。
第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 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原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应当由律师 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 指导意见》、《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 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 族 | 政治 面貌 | ||||||
学历、学位及证书号码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原所在单位 | 担任 “两公”律 师时间及年 限 |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 “两公”律师工 作证编号 | |||||||||
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资 格) 取得时间及证书号 码 |
联系电话 | |||||||||
拟申请执业种类 |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法援律师 | |||||||||
档案存放单位 | 存档号 | |||||||||
参加集中培训时间 及考核成绩 | 现居住地 | |||||||||
考核意见 ( 由主管律师协会签署)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主管律协存档,一份报省律协备案,一份在申领执业证时报 颁证机关作为考核证明文件。
抄送:省司法厅,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公室。
山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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