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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东省律师协会

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完善 律师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及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司发通〔2021〕8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照规定年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 务费标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予以备案,不表明山东省律师协会及山 省行区域内各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标准的担保或保证,山东省律师协会及山 东省政区域内各市律师协会不因该备案就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向任何个人、法 人或社会团体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向所在市律师协会备案,省直律师 向省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变更后应及时备案。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属 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 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以律师事务所合理运营成本为基准并 预留适利润空间,禁止恶意低价竞争。对于低于律师行业公认的平均收费标准,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八条 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 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 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 将制定的下一年度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提交所在的省、市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律师事务所 一年度律师服务费标准电子版上传山东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提交所 

在的省、市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应将下一年度律师服务费标准电子版上传山东省律师综合 信息系统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市律师协会应在15个工作日审核备案材

,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 知律师事务所需补充的内容。补充材料提交后,备案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区律师行业发展实际,对律师事务所备案收费标准 查,收费标准过低、过高,影响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按要求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2022年8月27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

,即日起生效并施行。

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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