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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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一事所涉法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 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 (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中担任甲方的委 托代理人。
1.2 对方当事人名称:
1.3 案由:
1.4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可协调组织乙方之相关境内外办公室/ (或) 乙方可委托第三 方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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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 。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 。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司法通[2021]87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 定,鉴于本案不涉及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 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 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故结合所委托法律事务的实 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5.1 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就本合同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向受托人支付基本律 师费元。 基本律师费不以案件诉讼或执行结果作为收费前提。且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5.2 根据本案处理的最终结果 (无论非诉协商 (包括发送律师函) 、判决、裁定或是 调解、和解的执行结果) ,委托人按实际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向受托人 另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5.3 在条款5.2所提及的实际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中,若委托人实际获 取的是非现金利益,则按双方协商一致或评估后的价格计算标的价值。
5.4 委托人应自获取实际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X日内,向受托人支付 本合同条款5.2所指律师代理费。若法院判决、裁定委托人败诉,或虽有胜诉但无法执行, 则除基本律师费外,委托人不再向受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5.5 如发生撤销判决或不予执行的情况, (双方自行商定)
5.6 委托人应将律师费用付至下述帐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5.7 受托人应于收到律师费的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工作费用
6.1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所在地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翻译费、资料费等;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6.2 上述工作费用收取方式由双方约定。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7.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情形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 。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情形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0.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 所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 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10.2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 日视为送达;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 自发出时起xx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于乙方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非诉协商 (包括发送律师函) 、法院调解、 自行和解、撤诉、判决等方式结案) 并 收到全部律师费之日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委托代 理事宜办理完毕之前解除合同。
11.2 本合同以中文拟订,一式X份, 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