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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师风险代理书面告知书

 

敬的客户:

谢您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 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 观因素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确 认后,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就该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 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 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 政机关、社会组织、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 、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合同, 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 您出具正式发票。

五、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 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 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 律师保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纪律和 业道德之行为。

六、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 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 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您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 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您上诉、撤诉、调解等诉讼权利。

八、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 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九、办律师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采取欺 骗、诱导等方式促使您接受律师服务价格;除合同约定费用外,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 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 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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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司法通[2021]87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的 规定,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 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 (以下简称“标的额”)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 务所在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 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 分,不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 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一、如果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

,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

联系话:,传真:             

 

确认上述事项后签署合同。

 

户确认: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户签章 (签字) :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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